法院受审什么证据

时间:2025-01-11 12:12:08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考虑的证据类型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

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

书证:

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合同、信件、日记、报告等。

物证:

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等。

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

电子数据:

指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可作为案件证据的数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文档、数据库记录等。

证人证言:

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法院提供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鉴定意见:

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

勘验笔录:

指审判人员对案件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记录。

这些证据类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需要哪些证据,并依法收集、审查这些证据,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