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道交案件原告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原告马某某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庭审中,经法庭释明,马某某需补充提交事故发生前6个月的收入流水佐证其主张。


庭审后,马某某向新都区法院补充提交了事故发生前6个月的平台流水截图,该院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其中两份流水存在伪造的可能,遂向马某某电话核实。经过询问,马某某承认其保存了他人的收入流水,通过P图对月份进行了修改。
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新都区法院依法对马某某做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马某某主动缴纳了罚款。
来源: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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