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分公司需要以下手续:
名称预先核准
先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六个月,在这期间不能转让。
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其他相关手续
分公司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以及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
分公司必须办理税务登记。
分公司需要开设银行账户。
分公司需要申请发票。
刻章
分公司营业执照出来后,可以刻分公司公章、财务章、负责人的印章。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分公司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税务登记证
无论独立核算分公司还是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都需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总结:
成立分公司需要先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然后提交一系列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代表证明、章程、执照副本、场所证明、经营范围文件、批准文件等。完成这些手续后,还需刻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工商局或相关机构获取详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