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信阳2025-08-30 09: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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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十四号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餐安全管理的决定》已经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29日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餐安全管理的决定
(2025年8月27日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校园餐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校园餐安全管理,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中小学,是指小学、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本决定所称校园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的膳食。 本决定所称学校供餐单位,是指学校自营食堂、承包(委托)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园餐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校园餐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解决校园餐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对校园餐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校园餐安全和营养健康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校园餐经费使用,防控校园餐安全风险,做好校园餐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餐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校园餐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每学期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校园餐安全专项检查,指导学校做好校园餐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查处校园餐安全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餐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 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校园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校园餐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科学健康饮食教育,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等组成的校园餐安全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校园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园餐安全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做好校园餐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幼儿园和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中小学校应当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六、学校供餐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对其提供的校园餐安全负责。
七、采购食品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求的原则。 严格执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统一采购制度,择优选定信用良好、质量达标、价格合理的供应商,加强对供应商的动态考核,建立健全供应商准入、退出和替补机制。
八、学校供餐单位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九、学校供餐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学校供餐单位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学校供餐单位应当根据学生的成长特点和营养要求,参照国家、省学生餐营养指南,融入信阳菜经典菜品,优先选用时令食材,科学制定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并每周予以公布。加工制作食品应当控油限盐少糖、合理烹调。 鼓励学校供餐单位配备营养师或者营养指导员。
十一、学校供餐单位应当设置专用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落实场所与设备清洁消毒措施,做好食品保温保鲜,保障食品质量。 学校供餐单位提供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灶具、炊具使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十二、校外供餐单位应当配送当餐加工制作的食品,科学确定出餐与送餐时间。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以及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严防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严禁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十三、学校供餐单位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按照规定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
十四、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十五、鼓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实际,建设校园餐智慧监管平台,实现全周期、全链条、全过程的可视、可控、可追溯管理。 学校应当发挥现有“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功能,加强校园餐安全全流程监管。
十六、学校应当成立以校长(园长)为组长的校园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十七、发生校园餐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落实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启动临时供餐预案; (六)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七)事故处置结束后,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进行销毁,对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以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十八、发生校园餐安全事故时,所在地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作出快速反应,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十九、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信阳人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