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移交的线索包括以下几类:
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
由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新闻单位及记者掌握的案件线索
包括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等案件线索,新闻单位及记者可以向检察机关移送。
审计案件线索
涉及县级干部或涉案金额较大的重大问题线索,以及影响较大、问题较严重的涉及党风政风等问题线索,应移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室办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的刑事犯罪线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应及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
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
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应当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及时移送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
中央政法机关掌握的材料
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材料,如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司法、妨碍司法公正的情况,也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掌握。
农村个人非法占地建房的违法线索
由自然资源部门发现并移交涉及农村个人非法占地建房的违法线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验过程中发现的合格证异常线索
如电动车合格证未列入国家工信部名录的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线索移交并进行核查。
这些线索的移交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建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发现线索后,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移交,以便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纪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