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这些行为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即不是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不是同一销售行为中。
根据这个定义,以下各项属于兼营行为:
购物中心既销售商品又提供餐饮服务。
家用空调专卖店在销售家用空调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装修公司在提供装修服务的同时销售装修材料。
门窗商店在销售门窗的同时提供送货服务。
建材商店在向甲销售建材,同时为乙提供装饰服务。
餐厅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自制啤酒。
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又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
某自来水厂另开一家单独核算的旅店。
某商场既批发零售商品又开办饮食服务业务。
某设备生产企业,销售产品同时负责运输。
运输企业既销售货物又负责运输。
美容店提供美容服务的同时销售美容产品。
销售自产的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销售自产的钢结构件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建议: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如果涉及多种业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以符合税收法规的要求。未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可能会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