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单位或个人可以配备枪支: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
在执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在执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海关的缉私人员:
在执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
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营业性射击场:
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狩猎场: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配置猎枪。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
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和牧民:
在猎区和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
配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单位,党政系统的干部和普通公民是不被允许配备枪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