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以下情形之一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这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包括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无论职工是否驾驶机动车。
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患职业病。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总结来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均可以认定为工伤。此外,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建议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发生类似事故时,及时咨询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