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长也不得超过12个月,即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在工伤医疗期内,企业将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并且企业不能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因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