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违反《劳动法》第15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法》第94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1条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拐骗童工、虐待童工、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结:
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涉及《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个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一旦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等后果。建议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