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的记分周期是 12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无需考虑初次领证的年份。清分日期通常为驾驶证发证日期。
具体来说,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且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此外,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具体规定包括:
1.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并参加科目一考试。
2.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了参加科目一考试外,还应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才能清除记分并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3.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