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醉驾入刑”请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

时间:2025-05-18 03:51:00

尽管我们不止一次强调“酒驾、醉驾”

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然而就在这样“醉驾入刑”全民皆知

“酒后禁驾”共识普遍形成的大环境下

还是有人喝完酒仍驾车上路

对于酒后驾驶行为汉滨公安交警

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

现公布4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典型案例

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4年11月16日8时许,左某某酒后驾驶陕GV***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汉滨区西内环路与一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江南中队民警处警时发现左某某有酒驾嫌疑,经进一步检测,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5.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

案例二

2025年2月18日21时许,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行至汉滨区金川街,被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江南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6.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三

2024年7月12日21时许,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陕G8***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汉滨区大桥路被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江南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冯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2020年11月和2024年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过拘役、罚款和拘留,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四

2025年2月3日01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陕G7***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汉滨区兴安中路将一名行人撞伤,民警处警时发现,李某某有酒驾嫌疑,经进一步检测,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0.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25年5月14日,左某某、张某某、冯某某、李某某被送进汉滨区看守所执行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