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 被告有权在 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具体程序如下:
提出时间 :被告应在原审法庭辩论前提出反诉请求,并按规定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和相应的证据材料。最迟应在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此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提交材料:
反诉状和证据材料应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反诉条件
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
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可能被视为起诉而非反诉。
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
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法律上的联系,否则需另行起诉,不能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
如果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庭审程序:
虽然反诉可以在庭审时提出,但法院通常不会立即审理,而是会告知被告另行起诉。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以便法院在庭审时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被告应在案件受理后至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并遵循相关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