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由 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具体流程包括:
案件审查:
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并评估案件的性质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决定是否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正确,且不存在遗漏罪行或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也不会因某些特定情形(如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不合法等)而决定不起诉,则应作出起诉决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不起诉决定:
若检察院认为案件存在证据不足、情节轻微或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需公开宣布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及单位。
综上所述,公诉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其将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