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居合同,又称 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这种合同形式在各类商业活动中广泛应用,特别是在房地产交易、技术转让、商品买卖等领域。
居间合同的主要特点包括:
居间人: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
委托人:
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的报酬。
法律依据:
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标的:
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居间人地位:
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合同性质:
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居间合同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居间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双向义务并且具备独立收入性质的合约,包括为发包方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或担任连接双方签订合同的中介角色,同时,桥接成功后,发包人则需向他们所选择的承包商支付相应的报酬。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居间方无权介入委托方与第三方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居间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协议,广泛应用于各类交易场合,其核心在于通过居间人的服务,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订立,并由此产生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