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相较于原《民法通则》有以下主要修订:
法律渊源的变化
增加了习惯作为法律渊源。
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的认定
认定顺序为“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明”。
胎儿利益保护
胎儿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况下,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起点
从10周岁改为8周岁。
监护人制度
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允许有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增加“临时监护人”。
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增加“意定监护”,允许完全行为能力人事先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
合同无效的情形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从二年延长为三年。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特殊起算点。
其他重要修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需要承担清算义务。
设置离婚冷静期。
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修订旨在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