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卖淫嫖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处以以下处罚:
一般情况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特定情况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
对于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责任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建议
对于涉及卖淫嫖娼的行为,建议相关行为人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从事此类活动,以免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