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撤销:
主动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主动撤回其专利申请。
撤回申请需要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并附上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同意撤回的证明材料。
如果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撤回手续应由代理机构办理。
撤回申请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撤回声明应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视为撤回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3年内未向专利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如果申请人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或逾期不提交必要资料,也可能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将失去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注意事项:
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将失去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在决定撤回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其决策的后果。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不符合规定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时,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撤回申请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