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符合哪些要求

时间:2025-01-13 02:59:07

外观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设计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外表设计:

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美感:

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工业适用性:

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上的应用,即能够用工业生产的方式将外观设计置于产品之上。

新颖性:

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即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独创性:

外观设计应具有独创性,与现有的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不冲突: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商标权、著作权等。

清晰表达:

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包括有足够的视图、视图正确、申请文件之间一致等。

特殊要求:

对于局部外观设计,产品名称应包含请求保护的局部设计的名称和局部设计所在的整体产品的名称,图片或照片应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实线相结合或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简要说明中应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

修改限制:

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修改,有些情况下,如将整体外观设计修改为局部外观设计或反之,以及修改同一整体产品中的局部外观设计,这些修改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后将不被接受。

合案申请限制:

同一产品的多个局部的外观设计,如果具有功能或设计上的关联并形成特定视觉效果的,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合案申请。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外观设计专利既具有美观性,又具有实用性和工业应用价值,同时避免与现有权利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