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官司之所以难打,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法律理解难度
行政法的核心理论和诉讼规则与民事诉讼有较大差异,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
原告往往没有充分理解行政法律关系和诉讼规则,导致起诉前就难以确定胜诉的可能性。
诉讼地位不平等
行政诉讼中,原告(通常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告(行政机关)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的管理地位使得原告处于相对弱势。
受案范围限制
行政诉讼法对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有明确规定,只有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才能提起诉讼,对“红头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无法起诉。
司法独立性不足
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在实践中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影响公正审判,增加了打官司的难度。
法律规定和程序上的缺陷
法律规定可能存在不完善或过于复杂的情况,使得原告在诉讼中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
撤诉率高和执行难
行政审判中撤诉率较高,很多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而非通过判决。
即便胜诉,执行判决也可能面临困难,如行政机关不按期履行判决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初级
尽管经过多年发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仍处于初级阶段,面临更多阻力和反对声音。
专业性和经验要求
行政诉讼需要律师具备较高的专业性和经验,否则可能因处理不当而面临败诉风险。
以上因素综合导致行政诉讼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诉讼来说难度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