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的时间限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般情况
传唤时间通常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案情特别重大或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时,传唤时间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拘留后讯问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逮捕程序
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逮捕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传唤方式
传唤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但不能异地进行。
禁止变相拘禁
传唤和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或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综上所述,以下情况下不能传唤:
传唤时间已经超过十二小时,且案情并不特别重大或复杂。
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且尚未进行二十四小时的讯问。
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且传唤和拘传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二十四小时。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传唤的时间限制,确保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