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排放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标准如下: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后果特别严重
致使三人以上死亡。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情形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逃避监管的非法排污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
不按证排污及无证排污
不按证排污:在排污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的情况下,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如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规定。
无证排污:在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的情况下,存在非法排污的行为,如新增污染物排放口,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而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排放污染物。
具体案例
船舶偷排含油污水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作出认定。
综上所述,非法排放的认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是否违反相关法规和标准等。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