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失踪需满足以下条件:
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
指失去音讯、不知去向,且这种状态必须是持续的。
法定期间:
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如果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利害关系人申请:
必须由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
法院公告: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通常为三个月。
财产代管:
若失踪人被宣告失踪,法院将指定财产代管人来管理其财产,保护其权益。
管辖法院: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满足上述条件后,如果公告期满失踪人仍未出现,法院将依法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