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合作社的步骤和流程如下:
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领取相关表格。
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并准备注销材料,同时同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准备相关注销登记材料,自登报公告之日起45日后前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所需材料包括: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营业执照;
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若合作社存在特殊情况,如成员死亡无法形成有效成员大会决议、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等,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注销。例如,对于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作社,可以采用简易注销方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由其继承人代为办理注销手续。
提交预审并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登记机关审查,若材料符合规定,将予以注销登记并收回营业执照。
建议在注销合作社前,先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通过其提供的网上办事平台了解详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注销过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