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的支付方式及标准如下: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
支付对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支付标准:按月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计算公式: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用人单位支付的护理费
支付对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且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情况。
支付标准: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支付。
护理依赖程度和护理级别的确定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评定,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
护理级别: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并据此确定护理费的支付比例。
护理期限
一般原则: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特殊情况: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数
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建议
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后,应尽快安排护理,并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确保职工得到妥善照顾。
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及时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沟通,明确生活护理的需求和等级,以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护理人员:若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应提供收入证明,以便按误工费标准计算护理费;若无固定收入,可参照当地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