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并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通知家属或单位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存在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以暂时不通知,待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
讯问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送看守所羁押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申请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异地执行拘留的配合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这些程序确保了拘留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